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王钊实习生任永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消费维权也成为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的统计,2013年省消协接到汽车类投诉500余件,汽车消费类投诉主要集中在汽车质量、合同欺诈以及售后服务三方面,其中又以售后服务投诉居多,主要表现为售后服务存在价格虚高、夸大维修汽车的毛病、维修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维修速度过慢、出现纠纷不予妥善处理或置之不理、隐瞒质量问题等。
加价售车就是“趁火打劫”
近两年来,部分性价比较高的紧俏车型经销商,打着供不应求的幌子,要求消费者在整车价款之外,再支付一笔“加塞儿费”,以便“超越”前面排队等候的消费者尽快提到车。“加价售车”在汽车销售市场逐渐呈公开化、合理化趋势,有消费者形容这些行为是“趁火打劫”。
早在2011年,北京、上海等国内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就已经联合发布维权观点,认定汽车经销商针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兰州市工商部门表示,加价售车行为实际上是在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定金”“订金”要明确
很多消费者在购车签合同时,往往对“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并不是很清楚,虽然读音一样,但它们却有着本质区别,“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汽车经销商交纳的钱款。如果合同上标注的是“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需原数退还订金。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汽车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极易引起纷争。
贷款购车需谨慎
如今,贷款买车已成众多消费者的选择,很多消费者对经销商打出的“零利息、零利率”广告趋之若鹜,但业内人士提醒,要警惕贷款购车时存在的手续费高昂、捆绑销售、变相加价三种陷阱,千万不要让不清不楚的优惠迷住了眼睛。此外在汽车消费市场还存在着一些经销商隐瞒车辆的瑕疵及真实情况,将因物流致损的新车,经过售前整容按照新车销售,甚至将翻新车、事故车当做新车销售。
兰州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汽车经营者售前诱导消费者预付定金或加价款,一旦汽车交付存在“困难”或汽车质量出现问题,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责任。我国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汽车三包》政策,对于汽车缺陷所造成的各种问题而言,给消费者增加了一些保障,但汽车维修中残存的误区还有,也需要消费者逐步去认知去解读。
相关案例
案例1.2013年3月,张女士在甘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跑车,在张女士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电动门窗无法开启、门锁故障、离合缺陷、水温过高等问题,与商家多次联系、交涉无果后,投诉到专业市场分局机动车交易市场工商所,在该所的调解下,对张女士所购的汽车进行了更换。
兰州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车前要了解销售商的经营资质和诚信度,购车时要及时索要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查看附件和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避免上当受骗或为售后带来麻烦。
案例2.2013年8月,消费者王某与兰州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一辆高端车预售合同,并预付了定金,约定3个月后交车,王某三个月后到经销商处提车时却发现自己定购的车辆已经被经销商出售给他人,随后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省消协的协调,Z终经销商向王某退回了之前的定金。
甘肃省消协提醒: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消费者要仔细了解厂家或经销商的各项售后服务承诺,不要轻信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与经销商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